乐山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admin   2024-04-24 09:30   7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乐山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乐山市应急救援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险、保障、抢修、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洪排涝等水利应急加固工程项目;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治理工程;对生活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功能、房屋建筑、环卫、供水、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和生命线抢修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灾项目。


第四条应急救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


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危险,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仅限于发生危险的特定损害范围。


第五条应急救灾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救灾项目管理的领导,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救灾项目的资金监督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救灾项目管理相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县建立应急救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灾害防治主管领导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联席会议由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审计、监察、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单位主办。会员单位负责审批应急救灾项目。


第九条应急救灾项目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市直或者跨县的应急救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救灾项目,由县政府确定;


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应急救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报市、县政府领导批准;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应急救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报市、县政府批准。估算价值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应急救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经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报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确定应急救援救灾项目时,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条对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抢险救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未在开工前办理的,可在开工后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经招标、比较直接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建立市、县级抢险救灾工程队后备库。保护区包括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储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所有制的。储备单位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应急救灾项目组储备库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派本系统市级应急救灾工程队,根据应急救灾项目的行业特点进入储备库。图书馆实行动态管理。工程队储备名单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市应急救灾工程工程队储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队储备库建设。


第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项目,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其中,市级项目属于市级公共部门。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随机抽取,县级项目从县政府确定的单位中随机抽取。因特殊工程,保护区内没有合适资质和能力的,经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从保护区外寻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并确定承包商,然后予以公布。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资金提供者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签订合同。因紧急情况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日内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造价、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责任等。


第十五条应急救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施工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或日常工程计量计价法。计算规则和工程计价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灾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费用等信息应当适当公开。


第十六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实施抢险救灾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预计金额下达专项预拨预算指标,支付60%。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将报告报财政投资审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应急救灾项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反规定确定应急救灾项目、险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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