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新区招标办,济南市最新招标信息

 admin   2024-04-26 18:29   9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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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德慧幼儿园建设总承包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济南高新区德惠幼儿园建设总承包


项目规模522,487平方米计划工期450天


建设地点济南高新区遥墙片区青银公路以北、机场西路以西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住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足够的资源。我们有能力和经验来开展这个项目,包括人力、设备和资金。


兴隆区域示范中心项目建设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兴隆区域新能源供热示范中心项目建设总承包


项目规模1048159计划工期180天


建设地点济南市兴龙路以东,N-6区1号规划以南。参加本次招标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良好的人员经验、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开展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济南人工智能科技谷消防工程建设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济南人工智能科技谷项目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济南临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济南市历城区菜西街以北国家超算齐鲁科创走廊核心区济南中心科技园西侧规划为恒一路以北、春宣路以东、园区规划路以西。项目规模15,636,041平方米计划工期60天


项目规模15636041平方米


济南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利局配套消设施农村供水采购安装项目第二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上邑县城乡供水、供暖、排水改造及部分城市雨污分流及分流工程招标设计公告


济南贷款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入围项目


济南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综合服务外包项目竞争性协议的通知


济南市历下区自然资源部门竞赛咨询公告奥体文化博览区改山项目定期维护运营服务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2022年历山路东旧村改造工程设计单位采购公开招标


济南口腔医院济南口腔医院山北诊所装修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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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

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综合利用和监管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梁、隧道、水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产生的废渣、废物、泥浆及其他废物。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置,并由产生者负责处置。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所在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老城管局按职责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经济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城乡规划部、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部管理执法、城乡交通部、城乡水利部、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管理部。建筑垃圾必须按责任人妥善处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措施。鼓励装配式建筑和集成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掩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城管局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废物管理等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合理管理城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资源等方面的区人民政府。是。长期建筑垃圾处置、装修选址依法确定,无害垃圾处置场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该组织。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长期建筑垃圾处置场、临时处置场、无害装饰垃圾处置场建设和运营。


落实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财政支持制度,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建筑垃圾长期处置场、临时处理厂和无害装饰废物处理厂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河流、湖泊、水库、航道和山地保护区


泉水供应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面积外,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档案室。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长期收集点、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关闭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垃圾,未经许可不得关闭。


第十五条组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单位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向市城管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向市城管局申请局。在您居住的地方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由建筑、装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单位、拆迁作业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如下。


建筑垃圾总量、排放类型、处理期限和排放期限


长期消耗场所、临时消耗场所、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双方签订的消耗合同均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示的名单中选取。


处置场与供应方签订协议,允许建筑垃圾直接作为资源用于外部工程复垦、土地复垦等。


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布的运输公司登记名录和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选择的运输公司。


前款第三项利用土木工程剩余物进行废弃广场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活动的,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选择第一项第四项运输公司时,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10000立方米的,宜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市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处置建筑垃圾前,城市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如果建筑垃圾必须在现场消耗,则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也会减少。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必须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倾倒地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建设建筑垃圾消费者、支持综合利用项目、推广应用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和维护综合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处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在风险或者灾害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省城市管理局或者当地城市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处置管理单位,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落实运输车辆正确装卸、车辆清洁等措施。


合同中没有明确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排放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符合您标准的硬质外壳。


施工现场路口、车辆道路硬化处理;


提供洗车设施并有效使用它们。


现场安装并有效使用喷水灭火和抑尘设备。


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暂时无法清除的,必须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堆放在施工现场。


在大型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并获得批准前,必须清除项目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管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未列入运输企业登记名单的个人、单位和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必须持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驾驶证。


运输车辆具有封闭的空间,并配备有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


必须拥有合理数量的自用运输车辆。


必须有合格的司机。


我们拥有完善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维修、管理等体系。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准入名单、出境条件、出境名单和运输车辆信息由市城管局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请携带您的临时通行证。


运输时完全密封,无溢出或泄漏;


保持车身清洁,避免车轮沾有泥土驾驶。


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受到监管。


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倾倒。


车辆牌照必须清晰、完整,悬挂城市建设标志。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必须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绝清理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管理局将代为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必须负担。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与驾驶员订立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运输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必须通过联合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消耗的一致性。联令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省)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理厂和综合利用场所必须建立每个建筑垃圾收集日的报告制度,并将建筑垃圾收集情况向城市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居民家庭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必须装袋并在指定地点处置。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家庭装修垃圾收集、运输,运至城管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置。


居民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回收利用。能够直接使用或者回收的,必须回收;不能直接使用或者回收的,必须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将土木工程产生的废料用于废弃矿山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工程或者生产再生产品。


鼓励利用拆迁建筑和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充材料、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产品。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要求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目的的,城市城管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自建筑垃圾清运完成之日起的相关期限内经核实,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工业、金融等领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建筑垃圾研发和综合利用。应该鼓励和支持。生产再生建筑垃圾产品。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优先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利用相关土地。


对拆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分类、处理和利用。


我们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回收。


利用临时用地建设回收站。


建筑垃圾回收公司建设选址


长期消耗场所应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储存的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进行处理,防止再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生产的回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认证后,加贴统一的建筑垃圾回收产品标志。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产品,市城乡发展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名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法。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区城管局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耗、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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