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消防大事记,山西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admin   2024-04-26 18:30   6 人阅读  0 条评论

9月3日22时左右,太原市清徐县五纯集新材料生产厂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太原市消防支队指挥所迅速调集15个连、42辆消防车、246名官兵赶赴火灾现场,扑灭火灾。部队指挥员赵玉峰、参谋长、王刚指挥部高级工程师王进以及调来的指挥部人员均已出动,成熟县相关领导也到场参与救援行动。


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起火建筑物为钢板结构,起火点在收尘车间天花板上,火灾引燃了相邻仓库和仓库内的物料。作坊。


浓烟滚滚,火焰猛烈,消防官兵奋力阻止火势蔓延,全力扑灭火势。经过近6个小时的激战,在高压喷雾车、急救车、大容量供水车等有效装备的配合下,4日凌晨4点左右,大火基本被扑灭。


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供稿何欣欣


审稿人韩俊红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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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的介绍?

陕西省公安消防队是陕西省公安厅直属的现役单位,负责指导和指挥全省公安消防队在预防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战备等方面的工作。


二、山西消防什么叫天花板?

在山西省,“吊顶”一词一般指建筑物的吊顶,是悬挂在建筑物顶部、覆盖屋顶与天花板之间空间的轻质装饰材料。在防火方面,“天花板”可以用来描述建筑物的内部结构、材料和饰面,以及火势的蔓延。


防火对吊顶材料和装修也有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天花板应采用石膏板、矿棉板等不燃材料制成,以防止火势蔓延。同时,天花板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也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三、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自的行政区域。建立健全行政区划和消防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会议,快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业务中的重大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费用保障标准给予专项支持。消防经费由国家和省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警察部门负责实施消防工作。根据法定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人员的意识和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育和培训内容。学校每年至少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一次紧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演练。


广播、电视、报纸、出版物等相关媒体必须自觉通过播放、发布消防公益公告等方式宣传消防知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大规模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协议,选拔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整改火灾隐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消防及公益事业。捐款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活动、灭火救援活动中对伤残者家属的支持、对死者家属的支持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第九条每年11月份为全省消防安全月。第二章消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城乡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所在地的城市、镇、民族中心、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设立消防站。县级及其他地区。第十二条城市消防栓的建设、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行建设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区域消防栓的维护保养。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消防水源由村委会建设、管理和维护。


城市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城市工程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通信科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设计、施工、过程监理等单位不得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得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设备。对国家淘汰的产品和不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产品的防护产品和建筑材料的性能要求。第十四条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超出本单位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消防工程。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机关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许可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通知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器官。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存记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在有火灾危险的建筑工地,必须建设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并安装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电力、车间、宿舍等临时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单位、部门、岗位指定一名消防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若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被困人员,扑灭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配备自动消防装置的装置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必须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符合重大消防安全单位标准的,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备。


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位业主的,各业主对其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全体业主对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业主可以将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和管理时,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房产由业主负责。


业主提供供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必须符合适用的消防安全要求。如果用户改变建筑物的用途,他/她必须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条房地产服务企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开展防火检查和巡逻,消除火灾隐患。


确保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车路线畅通无阻。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制定火灾和紧急疏散计划。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控制区域的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举办烟花爆竹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禁止用火,其他建筑确需用火的,必须指定专人监督使用,并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二条旅游接待住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阻燃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装饰材料送具有相应防火性能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第二十四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设备消防安全负责人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鞭炮或者使用其他烟花爆竹制品。


公共场所运营时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不得进行设备维修、电焊、油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施工、维护作业。第二十六条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作业。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消防组织。社会发展。培训消防技术人员,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队登记。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人员的编制、培训、管理、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所需经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正规消防队的经费由组织保证。第三十条普通消防人员属于高危特殊职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待遇。第四章消防救援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火灾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动体系。确保消防和应急救援行动。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车和专职消防人员在收费公路、桥梁等执行消防活动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执行消防活动或者紧急救援任务时,所有车辆、行人必须让行。清除、损坏或拆除妨碍消防车按时到达现场或影响作业的障碍物。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执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时,不得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在单位外参加灭火或者应急救援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必须赔偿损失的燃料、灭火剂、器材、器材等。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落实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房地产服务公司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有二人以上,并必须出示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信息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保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当通报如下不能安装的,已经安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罚。必须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还应当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查处。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实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接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的罚款3万元以上,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30万元。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施工的;


依法须取得消防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取得消防许可证,均不得使用。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它不能少于30,000元,最大值不能超过30,000元。


消防设计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抽查的,不得停止施工。


在进行建设项目后,如果它未能根据法律通过公共安全机构的消防部门的随机检查,则不会暂停其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后,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第43条如果建筑公司未能根据法律向战斗机的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后,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将发布时间、施工或占用令。第四十四条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实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冒用本单位名义实施消防工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有相关规定。这是“建筑项目质量管理法规”。第四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组织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韩元以下、五万韩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并处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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